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范围。凡列入采购目录内的采购范围,必须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统一采购。
第三条 采招办负责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第四条 采购项目应在学校融合门户进行采购申请,行政预算内设备(资产库存采购除外)以一网通办固定资产申请替代。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需求部门可自行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选择并确定供应商,提交采招办,由采招办实施采购。
第六条 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需求部门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自行选择不少于三家入围供应商,对其价格、质量、服务等进行评议,将三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报价及推荐意见交采招办,由采招办实施采购。其中推荐意见必须由相关人员(不少于三人)会签。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由采招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项目采购。
第八条 本细则中所规定的“100万元”是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规定的采购限额,如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本细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货物与服务电子集市采购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学校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