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政府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内部实施)

发布日期:2026-06-1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范围。凡列入采购目录采购范围必须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统一采购。

第三条 采招办负责供应商资格的查。

第四条 采购项目应在学校融合门户进行采购申请,行政预算内设备(资产库存采购除外)以一网通办固定资产申请替代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需求部门可自行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选择并确定供应商,提交采招办,采招办实施采购。

第六条  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需求部门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自行选择不少于三家入围供应商,对其价格、质量、服务等进行评议,将三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报价及推荐意见交采招办,由采招办实施采购。其中推荐意见必须由相关人员(不少于三人)会签。

第七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由采招办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项目采购

细则中所规定的100万元”是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规定的采购限额,如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本细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条 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货物与服务电子集市采购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学校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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