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15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与服务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凡列入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统一采购。

第三条  采招办负责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第四条  采购项目应在学校信息门户(OA)进行采购申请。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组可自行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选择并确定供应商,提交采招办,由采招办实施采购。

第六条  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组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自行选择不少于三家入围供应商,对其价格、质量、服务等进行评议,将三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报价及推荐意见交采招办,由采招办实施采购。其中推荐意见必须由项目组的相关人员会签(项目组三人以上)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二级单位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自行选择不少于三家入围供应商,对其价格、质量、服务等进行评审,将三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报价及评审报告交采招办,由采招办实施采购。其中评审报告必须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招办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400万元”是依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如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本办法将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执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20243月13


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评审纪要(空白).docx